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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刺耳的笑声——蓬安陈华状告公安非法行政拘留案二审旁听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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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3 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很多人都知晓蓬安网友陈某状告公安非法行政拘留一案。该案于2019年4月底于高坪区人民法院审结,法院驳回了陈某的诉求。陈某
仍然不服,赓即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中院于9月3日上午9时进行了开庭审理。我参与了旁听。

        庭审开始后,在是否要求对方人员回避的环节,原告提出根据公安部的规定,被告方应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和原办案部门的承办民警出庭应诉,且不应当有律师出场。其理由为,公安干警本来就应当通晓法律,不应当浪费公帑请专业人士辩护。而被告律师提出,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应规定,他能够参加辩论。法庭最终支持了被告的说法。

        在这次庭审中,原告提出八项新的证据。分别是:几段证人录音,证明办案人员所做的十份询问笔录及辩认笔录存在时间、空间上的矛盾,应当对部分证据进行排除;一张被告在询问室被询问时带有时间戳记的照片。在档案中,同一时间,有证人此时在该室作辩认笔录,证明笔录存在作假,应予以排除;北城派出所的布局图片,示意了办公区及询问室的方位,结合证人表述证明公安在录笔录时存在撒谎嫌疑;几页单位考勤记录,表明当事人党某存在构陷嫌疑;几页公安系统人士任免信息,证明办案机构与当事人之一的党某存在利益关系,公安办案违反程序;以及申请法院提请其在拘留所时的证据,以证明原告在入拘留所时已被打伤等等等等……

        被告方对新的证据分别时行了很简洁的质证,作为旁听者,除了感觉他们对单位考勤记录、以及对是否在办公区进行询问进行的辩诉比较有说服力外,对其它问题的回复十分模糊,也回避了对办案笔录时间及空间差错的解释。

        辩论阶段,双方分歧较大。对一些关键程序,比如说此案是否应遵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需要集体讨论后作出处罚,观点完全对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处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原告认为公安机关没有执行这一程序,是严重违反程序行为;而被告认为情节不重,无须通过讨论。原告认为案件中事实认定错误、情节定性违法,过程中存在故意构陷,执法也存在诸多违法情节;被告一一否认了这些,认定自己定性准确,依法执法,不存在问题。

        被告陈某因为对此事非常认真,因此在法庭上进行了较多的陈述。当然,不可避免有一些重复及啰嗦的部分。法庭虽适当进行了一些干预,但表现出来的耐心及对当事人权利的尊重的确值得称赞。

        可就在原告进行辩论的过程中,最后一次被法官善意提醒时,被告席上发出一声刺耳的笑声。这是一位警官发出的。

        如果旁听席有人发出这样的笑声,我认为还是可以理解的。毕竟大部分人不是很了解法律以及法庭,可能会对当事人努力坚持自己的权力会有误解。可是,作为责任处理此事的干警,发出这样的笑声,就让人十分不解了。

        他在笑什么呢?笑一个普通的纠纷搞到最后两次对簿公堂?笑案子办得错漏百出需要应对各方的问诘?还是觉得原告不及自己懂那么多规矩,需要敬奉笑声以示态度?实在让人难以琢磨。

         最不愿揣测的,就是这种笑声,代表着权力的傲慢,在藐视着民众,如同上次那个“我不回答你问题”一样。民众不是对立面,哪怕意见与权力机构不一致;民众更不是敌人,即使把执法者送上了法庭。民众是权力的基础,权力没有任何资格傲慢!

        但愿咱多虑了。希望中院依法公正处理此案。

相关链接:

一次有趣的庭审——蓬安陈华状告公安非法行政拘留案旁听记

https://www.mala.cn/thread-15555849-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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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9-3 19:3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网友
莽娃这回就以笑声做文章了?这是人民的欢笑,这是正义的欢笑,这是对违法分子坚决打击的欢笑,这是胜利者的欢笑。法律与正义笑到了最后!  [color=#999999 !important](2019-9-3 18:39)  [color=rgb(51, 102, 153) !important]回复

一个小小的县公安局领导,就能堂而皇之地代表人民、代表正义,颇有王立军的气势。加油,看好哦!!









你有没有一种马屁拍歪了地方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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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9-3 22:0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网友
莽娃子就这水平了?语无伦次了?这次就连偏听也听不出象样的东西了?亏你还进过号子上过公堂。


通过这次旁听,对此案我有了更深刻的了解。切实感觉到了贵县公安办案的手段的确粗糙,领导素质难以恭维。但是我认为不能因为天高了一点,法律的成色就该减退一丁点儿。他们办的案子,必须接受民众以及法律的检验。


这种情况下,你所谓的语无伦次算是给了天大的面子,非常克制的了。希望你积极顶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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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9-5 22:5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网友
蓬安人社局网闹陈华殴打他人被公安关了14天,不服,一审二审都输了官司,还扭到闹。  (2019-9-4 20:40)  回复


很明显,你在造谣。目前二审正在进行中,你居然称人家二审都输了。

难道你们已经安排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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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9-5 23:1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蓝牙的蓝牙 发表于 2019-9-5 15:19
法官为什么要干预陈某陈述?

二十几页的庭审意见应是非常充分的,内容是什么?

普通百姓不是经常接触司法程序的,多少都有些不适应。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有一些重复惮述的部分或不符合正在进行的环节的部分,遇到到了法官的提醒。

因为笔录中存在的时间、空间错误得不到合理解释,原告质疑公安在造假构陷,多次要求出示当时的录像资料以便甄别;也有一审法庭不遵守规定,不让其拷备资料,无法及时取得信息,也是她多次强调的;还涉及到了数份 言正 言 中警方存在诱导性问话以取 言正 等内容……

当然,对事实认定的关键 言正 词 中存在的矛盾与差错,以及警方对事件定性的错误和程序上的诸多违反规定的部分,是她一再强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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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9-5 23:5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蓬安美如画 发表于 2019-9-5 04:17
支持莽哥:不管是正义的笑也好,胜利的笑也好,还是其它的笑也好,在庭审场所大笑,总感觉到在这种场所笑有 ...

对于公安机关应诉时,是否能聘请的律师问题,公安部的一个文件作了规范。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对未经行政复议和经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和原办案部门的承办民警出庭应诉……

通过了解这个文件,我们知道,公安部明确规定出庭的人员应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和原办案部门的承办民警……”。

之所以这样规定,就在于公安机关本来就是强势群体,而且对法律的知晓度远远超过公民,不应当借助其它力量维护自身权益。

此次法庭上,被告律师以《行政诉讼法》相应规定为由,声称其拥有辩护资格。其实《行政诉讼法》相关的规定更为确凿,第三条“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这意味着即使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也只能委托自己机构的相应人员出庭(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而非他人。

可惜的是,法庭支持了被告的说辞。

这点令人费解,也让人气愤。有执法能力的公安人员,都经过专门的司法培训,即使是不熟悉一些法规,还有专门的法制科把关。可对付这样一个普通的行政诉讼案,居然还花费公款聘请律师参与诉讼,实在是一种明目张胆的浪费与嚣张。

我觉得甚至可以对这样的行为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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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9-6 00:1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网友  正义的审判早已宣判,莽娃,我们看谁在造谣?  (2019-9-5 23:14)

少说什么狗屁正义,我已经很歪腻你们县的正义了。

至少到目前为止,前面那个手机网友在二审还没有宣判的情况下,就公告说人家二审输了,是无耻下流的造谣。

要避嫌的话,杀个公鸡烧刀黄纸赌咒发誓,你娃不是那个不要脸的虾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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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9-6 01:1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网友 哈哈哈哈哈哈,莽娃子,注意语言文明,你这段话可是有辱斯文哟。法律,审判,决不是封建迷信那一套,否则,陈华为什么要上法院不找巫婆?

专程来侮辱贵县斯文的,你却让我忍手……

其实……偶觉得……你们还是相信那一套的……不然不会以这种方式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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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9-6 01:12 | 显示全部楼层
蓬安美如画 发表于 2019-9-5 04:17
支持莽哥:不管是正义的笑也好,胜利的笑也好,还是其它的笑也好,在庭审场所大笑,总感觉到在这种场所笑有 ...

对于公安机关应诉时,是否能聘请的律师问题,公安部的一个文件作了规范。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对未经行政复议和经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和原办案部门的承办民警出庭应诉……

通过了解这个文件,我们知道,公安部明确规定出庭的人员应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和原办案部门的承办民警……”。

之所以这样规定,就在于公安机关本来就是强势群体,而且对法律的知晓度远远超过公民,不应当借助其它力量维护自身权益。

此次法庭上,被告律师以《行政诉讼法》相应规定为由,声称其拥有辩护资格。其实《行政诉讼法》相关的规定更为确凿,第三条“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这意味着即使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也只能委托自己机构的相应人员出庭(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而非他人。

可惜的是,法庭支持了被告的说辞。

这点令人费解,也让人气愤。有执法能力的公安人员,都经过专门的司法培训,即使是不熟悉一些法规,还有专门的法制科把关。可对付这样一个普通的行政诉讼案,居然还花费公款聘请律师参与诉讼,实在是一种明目张胆的浪费与嚣张。

我觉得甚至可以对这样的行为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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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9-6 01:1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网友  这就是莽娃子听了一上午旁听来的东西?你怎么不说说被告怎么陈述的?你怎么不说说法官怎么堤醒的?说你是偏听你还恼羞成怒,不是吗?

肯定不是噻。

看你懂完了的样子……你来嘛……


谅你也不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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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9-6 14: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触目柔肠断 发表于 2019-9-6 00:23
第一,我和贴子中的原告在生活和工作中均不熟悉。
第二,我和贴子中的被告在生活和工作中也不熟悉。
第三 ...

觉得第三条比较重要。

纸质档案中,发现了页码被篡改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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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9-7 01:0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活着为了见证 发表于 2019-9-6 16:44
违法办案,如图造假。口头延时报批,未当时记录在案,至少是14日以后所补,但仍旧落款在13日。
书面申请也 ...

建议当事人向法庭申请启动非法言正扌居排除程序。

最高法在司法解释中,屡次强调了非法言正扌居 排除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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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9-8 13:1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基层巡视员 发表于 2019-9-7 09:48
最近论坛闹得沸沸扬扬的行政诉讼案件,吸引了众多网友的关注,为此,我也花了一些时间关注此案的 ...

对,促进规范执法,是此案最重要的意义。

很显然,你也觉得公安执法不规范。作为公权机关,如果不受约束,它肯定会无限扩大自己的权力,无限侵犯公民的利益。因此,必须要时时监督,处处设防,用习的话来说,就是依靠群众,把权力关进笼子。

具体到本案,其实起源只是一个普通的同事间的纠纷。而且没有确凿的 言正 扌居 表明是陈某单向对党某实施暴力,并且造成较重后果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但公安机关运用权力,通过一系列动机可疑且明显违规的操作,将事件错误升级定性为寻衅滋事,对陈某实施了严厉的行政处罚。这就是典型的滥用公权,严重侵害了公民的权益及法律的尊严,必须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坚决反对。

上面陈某也列举了很多 言正扌居 ,清楚表明了警方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个人其实很期盼公安方能在法庭乃至论坛上进行充分的解释,但很遗憾,两次庭审及数月来的论坛辩论,都无法看到他们合理的解释。

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出于对公民将来权益的保护,还是出于维护法律的尊严,都应当发出自己的声音,用舆论、用行动来促使他们规范执法,把权力关进笼子,避免再次发生同样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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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9-8 13:1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基层巡视员 发表于 2019-9-7 09:48
最近论坛闹得沸沸扬扬的行政诉讼案件,吸引了众多网友的关注,为此,我也花了一些时间关注此案的 ...

对,促进规范执法,是此案最重要的意义。

很显然,你也觉得公安执法不规范。作为公权机关,如果不受约束,它肯定会无限扩大自己的权力,无限侵犯公民的利益。因此,必须要时时监督,处处设防,用习的话来说,就是依靠群众,把权力关进笼子。

具体到本案,其实起源只是一个普通的同事间的纠纷。而且没有确凿的 言正 扌居 表明是陈某单向对党某实施暴力,并且造成较重后果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但公安机关运用权力,通过一系列动机可疑且明显违规的操作,将事件错误升级定性为寻衅滋事,对陈某实施了严厉的行政处罚。这就是典型的滥用公权,严重侵害了公民的权益及法律的尊严,必须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坚决反对。

上面陈某也列举了很多 言正扌居 ,清楚表明了警方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个人其实很期盼公安方能在法庭乃至论坛上进行充分的解释,但很遗憾,两次庭审及数月来的论坛辩论,都无法看到他们合理的解释。

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出于对公民将来权益的保护,还是出于维护法律的尊严,都应当发出自己的声音,用舆论、用行动来促使他们规范执法,把权力关进笼子,避免再次发生同样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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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9-8 16:3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网友 你自己都被关号子,还建议这建议那,真是个不知羞耻的泼皮法盲。  (2019-9-7 08:24)  回复 .

当今sheng上的爹也关过号子坐过牢,人家出来后也强调法制。你会不会觉得人家也是不知羞耻的泼皮法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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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9-8 17:1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网友 莽娃子错了,权力应该放开交给人民,把网闹|及违法分子关进笼子里。如果办案的权力关进笼子了,岂不是犯罪分子潇街跑?莽娃请回答。

行,回答下。

如果不把办案的权力关进笼子,假如咱跟某位办案的关系铁或者通过利益交换,就可以把你以“网闹及违法分子”的名义关起来,不球准你当人民。

你不服就把你继续关起来,直到服为止。

周永康在位时,胡作非为,通过弄权制造了无数冤假错案,结果挂了;公安部原副部长李东生,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奚晓明,国家安全部原副部长马建,天津市政协原副主席、市公安局原局长武长顺,辽宁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苏宏章,河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张越等等等等,都因为贪腐、因为权力失控而被关进了笼子。

对权力的监督,既是人民的要求,也是D和政府的要求。十八大以来,已经有数万政法干部被肃整。

面对这种状况,你觉得你那个要求,是不是与D和人民的要求背道而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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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9-8 17:1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scym118 发表于 2019-9-8 14:09
前几个月看到有关这贴子,虽事情的真相不是很清楚,但是从里面的回复有点荒唐;难道我们大蓬安相关部门上班 ...

个人因素暂不论,单位领导没能有效化解矛盾,权力机构办事简单粗暴,都是矛盾逐渐升级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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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9-8 17:2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网友 莽娃子错了,权力应该放开交给人民,把网闹|及违法分子关进笼子里。如果办案的权力关进笼子了,岂不是犯罪分子潇街跑?莽娃请回答。

好,回答下。

如果不把办案的权力关进笼子,假如咱跟某位办案的关系铁或者通过利益交换,就可以把你以“网闹及违法分子”的名义关起来,不球准你当人民。

你不服就把你继续关起来,直到服为止。

周永康在位时,胡作非为,通过权力制造了无数冤假错案,结果挂了;公安部原副部长李东生,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奚晓明,国家安全部原副部长马建,天津市政协原副主席、市公安局原局长武长顺,辽宁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苏宏章,河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张越等等等等,都因为贪腐,因为权力失控而被关进了笼子。

对权力的监督,既是人民的要求,也是D和政府的要求。十八大以来,已经有数万政法干部被肃整。

面对这种状况,你觉得你那个要求,是不是与D和人民的要求背道而驰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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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9-10 10:1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蓬安水军很下流

难怪会发生这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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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9-13 02: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网友  按莽娃子的想法把警察的权力都关进笼子,偏写哥莽娃和网闹陈妇人都可以想打谁就打谁了。  (2019-9-9 14:59)  回复

你是不是有想改变下生活的想法?提醒下你,你已经在创造相应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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